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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友會章程

宜蘭縣「國立宜蘭大學」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校友會

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「國立宜蘭大學」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校友會,簡稱「宜大建研所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:
一﹑促進學術研究風氣,加強知識經驗交流與推廣教育。
二﹑聯繫會員情誼,發揮團結互助功能。
三﹑提供所內參與溝通之管道,建立共識。
四、獎勵優秀學生。
五﹑促進國內外建築學術界及實務界之交流合作。
六﹑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「國立宜蘭大學」工學院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
一、凡於國立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肄、畢業者均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二﹑凡現於國立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三﹑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。
四、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宜蘭大學其他系、所之教職員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五、凡於國立宜蘭大學其他系、所肄、畢業者,由會員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六、凡對建築工程與永續規劃研究事業、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三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五條 本會基本會員權利義務如下:
一﹑會員均須繳納會費,如經告知仍未繳納者,予以停權。
二﹑會員得參加會員大會,並享有發言及提案權。
三﹑會員除前項權利外,且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,及就提案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章 組織
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其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八條 本所所長為當然名譽理事,與其他理事具同樣權利與義務。
第九條      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中互相選舉產生,任期兩年,並由理事就三名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理事長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主持會務,並於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擔任主席,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條      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   次,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其他工作幹部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本會為獎勵優秀學生特設獎勵委員會,其獎勵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如有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另設置各種委員會並設主任委員一人,均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聽取理、監事之會務報告。
四、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預、決算案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
七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。
 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:
一、   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。
二、   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   籌畫經費及基金。
四、   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預、決算。
五、   處理本會日常會務。
六、   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。
七、   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案。
八、   聘免工作幹部。
 
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:
一、     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     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     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     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案。
五、     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:
    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 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 
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
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之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第十九如下:
一、     入 會 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     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,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繳納。
三、     捐    款。
四、     政府機關團體補助。
五、     委託收益。
六、     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     其他收入
 
第十九條 會員因遲繳會費而停權者,於補繳會費後,即恢復正式會員資格。
第二十條  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一條  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據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第二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財產移交宜蘭縣政府所有。
 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得解散本會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。